珠海市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註冊扶持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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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自 橫琴線上

珠海市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註冊

扶持工作規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橫琴新區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措施》(珠橫新辦〔2016〕15號),結合“一帶一路”、“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部署和橫琴新區“中國—拉美”經貿平臺等元素定位,落實商標註冊扶持工作,加快企業推進自主品牌步伐,加速企業轉型升級和做大做強,增強我區商標智慧財產權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特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扶持宗旨

以促進企業成長為中心,建立健全商標註冊機制,強化政府主動服務針對性和有效性,引導激勵企業主動創造知名品牌、強化品牌保護意識,推動企業以提升競爭內涵與依託品牌為核心競爭力開展生產經營,形成一批國內外知名品牌,服務我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優化,提高區域經濟的深度競爭力和持續競爭力。

第三條  扶持物件

本規則所稱“商標”是指注冊商標,即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以及在港澳臺或境外成功取得註冊的商標。

第四條  扶持範圍

扶持注冊商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是本區註冊的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或持有橫琴新區納稅證明的企業,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二)該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港澳臺或境外商標成功取得註冊的;

(三)商標所有人合法經營無違法違規行為;

(四)該注冊商標有特定所指的商品或服務;

(五)正在申請、審查或不予核准註冊的商標不屬於扶持範圍,續展、變更、轉讓等申請行為不屬於扶持範圍。

第五條  國內注冊商標扶持標準

國內注冊商標每個商標註冊號視為一件商標扶持800元,一個申請企業擁有多個商標註冊號的,可按件分別扶持,但同一申請企業可獲扶持費用不得高於5萬元。

企業注冊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給予企業一次性扶持100萬元。

企業注冊商標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的,給予企業一次性扶持30萬元。

第六條  港澳臺注冊商標扶持標準

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註冊的商標每個商標註冊號視為一件商標扶持3000元,不得重複申請,同一申請企業可獲扶持費用不得高於5萬元。

第七條  國際注冊商標扶持標準

(一)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註冊的,在獲取《商標註冊證》並通過各指定國核准註冊後一次性申領扶持,扶持金額為每件商標註冊官費的60%(按成功註冊國家計算),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在歐盟或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取得註冊的,每件扶持1萬元;

(三)在拉美地區取得註冊的,每件扶持1萬元;

(四)在其他單一國家取得註冊的,每件扶持3000元。

上述同一件商標(指同一註冊人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聲音、顏色、組合相同或相近)扶持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扶持時限

申請有效期限為自成功註冊或獲得認定之日起12個月內。

國內注冊商標的成功註冊日期以商標註冊證書為准。

境外注冊商標的成功註冊日期以商標註冊證明文書記載的註冊時間或境外商標註冊證明文書的簽發時間為准。

第九條  申請扶持須提交的資料

注冊商標扶持受理、評審、推薦工作部門為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扶持須提交以下證明資料:

(一)申請人《營業執照》影本(原件備查);

(二)企業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橫琴新區商標註冊扶持申請表》(附件);

(四)國內注冊商標證明文書;境外注冊商標證明文書(其中通過馬德里體系註冊的須提交在各指定國核准註冊的證明文件)、中文譯件原件及影本(原件備查);

(五)本文第四條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扶持初審時間和程式

每年9月30為本年度材料受理的截止日期,每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為本年度的申請初審階段,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在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下載《橫琴新區商標註冊扶持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加蓋公章後連同相關材料報送或郵寄至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郵寄的以寄出時間為准,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南角街15號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規範管理科;

(二)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於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報橫琴新區促進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初審階段決定不予受理的,15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人。

第十一條  不予受理扶持申請情形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二)不屬於扶持範圍的;

(三)未按規定填寫《橫琴新區商標註冊扶持申請表》的;

(四)提供材料不齊全的;

(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違法行為黑名單或橫琴新區商事主體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名單的;

(六)其他規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公示異議程式

橫琴新區工商局將擬推薦報送的商標註冊扶持名單公示於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www.hqgs.gov.cn),自公告之日起30天內對予以扶持的商標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異議申請。

第十三條  附則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